中文 | EN
通告提醒,中国企业须在自该通告宣布之日起,至正式到期日前3个月的时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推销日落复审申请。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22000。
欧盟于2009年9月对原产于大陆的聚酯高强力纱举行反推销立案视察;欧盟于2010年12月对此案作出征收反推销税终裁。
沈阳化工研究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