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清静羁系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化工医药行业清静羁系分类标准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
北京市清静生产监视治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清静羁系分类标准的讨教》(京安监文﹝201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凭证《危险化学品清静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清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职员体例划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划定和行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26大类化学质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清静羁系领域。
《国家清静羁系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清静羁系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中确定的第26大类第268中类日用化学品制造的羁系领域以此复函为准。
清静羁系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